廣西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6月4日)在蒼梧縣人民法院大法庭依法對備受社會各界關(guān)注的、中央“打黑辦”掛牌督辦的蒙山縣“高中部”成員涉黑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廖元彬、李偉新等6名被告人因犯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和賭博罪分別被判處八年零六個月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其余24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二年至八年的有期徒刑。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開始,被告人廖元彬、聶萬良、羅國權(quán)、鐘銘謙等人在蒙山縣中學(xué)讀高中時,經(jīng)常聚在一起與社會上的人打架,爭強斗狠,由于廖元彬說話算數(shù)、辦事得力,其他人員均聽其指揮,逐步形成了以廖元彬為首的,以被告人聶萬良、羅國權(quán)、鐘銘謙、孔凡興等人為主要骨干的幫派組織即“高中部”。2005年3月,被告人李偉新刑滿釋放,隨后成為“高中部”的主要骨干成員。同年10月,李偉新糾集聶萬良、羅國權(quán)、鐘銘謙、孔凡興等“高中部”成員開設(shè)賭場,將閑散在社會上的“高中部”成員聚集到一起,并通過賭場獲取非法利益以支持“高中部”的違法犯罪活動,李偉新也逐漸成為“高中部”的組織、領(lǐng)導(dǎo)者。2003年到2006年間,“高中部”成員先后在廖元彬、李偉新的組織、領(lǐng)導(dǎo)下,有組織地實施了4起犯罪活動,即2003年1月3日廖元彬、聶萬良、羅國權(quán)、孔凡興、鐘銘謙等人在舊工商銀行門口進行聚眾斗毆致蔣某輕傷案;2004年3月14日廖元彬、聶萬良等人在東江橋附近持械聚眾斗毆致歐某重傷、莫某輕微傷案;2006年1月29日李偉新、聶萬良、羅國權(quán)、孔凡興、鐘銘謙等人在西炮臺公園門口持械聚眾斗毆致覃某等2人輕傷案和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中旬李偉新等人組織開設(shè)賭場案。此外,2006年2月4日晚,被告人聶萬良、羅國權(quán)等人還組織、糾集“高中部”成員及文圩鎮(zhèn)人約100人,持刀、鐵水管等械具在蒙山縣城起哄,企圖報復(fù)“城西幫”人員,嚴重擾亂了當?shù)厝罕娬5纳钪刃,危害當(shù)氐纳鐣芾碇刃,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另查明,廖元彬、李偉新?0名被告人合伙或單獨實施聚眾斗毆2起,致3人輕傷;故意傷害7起,致2人重傷、6人輕傷、2人輕微傷;尋釁滋事1起,致3人輕微傷;賭博2起;柳均生參與了“高中部”組織的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原判據(jù)此認定廖元彬、李偉新構(gòu)成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高中部”主要骨干成員聶萬良、羅國權(quán)、鐘銘謙、孔凡興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廖元彬、李偉新等人分別還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原判依法對廖元彬等3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四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廖元彬、李偉新等20名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
梧州中院受理后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的終審裁定。(作者: 記者 黃星航 通訊員 黃 建 黎經(jīng)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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