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系統(tǒng)以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副庭長孫偉民為首的4名法官審理破產等案件時,在立案、指定清算、拍賣機構等環(huán)節(jié),對相關單位給予關照,從而收受賄賂。4人日前均在遼寧被定罪量刑,其中受賄91萬元的孫偉民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另外3名受刑罰的法官是: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審判員王躍有、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秦立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田長友。他們被遼寧省大洼縣人民法院判定犯受賄罪,分別獲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和有期徒刑6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偉民在任天津高院民二庭審判員期間,利用其主審天津新生清算事務所代理的天津宏商發(fā)展有限公司破產案、天津海倫鋁業(yè)有限公司破產案、天津鋁品廠破產案的職務便利,接受天津新生清算事務所實際控制人、天津嘉利拍賣行有限公司董事長姜志君及天津嘉利拍賣行有限公司經理張旭的請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立案、指定臨時接管人、指定清算辦公室、指定拍賣機構等環(huán)節(jié),對天津新生清算事務所和天津嘉利拍賣行有限公司給予關照。為此先后六次收受姜志君、張旭的賄賂款91萬元。
除孫偉民外,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審判員田長友所獲刑期也較長。法院認定,田長友在主審天津華獅汽車有限公司破產案件過程中,沒有嚴格審查和制約天津新生清算事務所的清算工作及天津嘉利拍賣行有限公司的拍賣工作,使其順利得到清算費用和拍賣傭金,為此收受姜志君等的賄賂款11.5萬元。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王躍有在審理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時,對其中的一家公司予以關照,從而收受和索取該方價值5.6萬元的轎車一輛;秦立軍在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主審一起破產案時,為姜志君的清算所、拍賣行提供便利,從而收受對方所送的銀行卡及現(xiàn)金合計4萬元。上述兩人積極退贓,且有悔罪表現(xiàn)等,均被從輕處罰。
去年3月,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檢察院在查辦當?shù)貎擅y行主管去天津"炒地皮"事件時,發(fā)現(xiàn)了姜志君等大肆向當?shù)囟嗝ü傩匈V的線索,并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派,負責孫偉民、田長友等案件的偵查工作,經過艱苦細致的工作,獲取了大量有力的證據,隨后在遼寧盤錦提起公訴。該系列案被命名為"3·19專案"。目前,因孫偉民四人在一審宣判后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記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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