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價居高不下的今天,能買到一套經濟適用房是很多人夢寐以求的事情。今天本網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山東男子利用能為他人辦理經濟適用房為名詐騙,被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據(jù)了解,今年33歲的李崢是山東省濟南市人,高中文化,北京太田體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間,李崢在昌平區(qū)天通苑小區(qū)其開設的臺球廳內,以能夠幫助辦理天通苑小區(qū)經濟適用房房號為名,先后騙取焦某、楊某等38人人民幣共計225.1萬元,贓款均被揮霍。
通過對上當受人被騙經過進行分析,記者發(fā)現(xiàn),很多人與李崢并不認識,而是經過多層介紹才與李崢認識的。據(jù)被害人高某陳述:2006年11月,他接到同學范某的電話,說自己的朋友李崢能搞到經濟適用房的房號,問高某要不要,每個8萬元,先交5萬元,事成之后再交3萬元。2006年12月1日,高某在李崢開的臺球廳內給付李崢5萬元定金,李崢出具欠條一張,如果搞不到房號,錢在12月31號之前退回來。但李崢事沒辦成,錢也沒還,后來就找不到人了。在收取所謂辦房號用的錢款時,李崢都以買賣經濟適用房的房號是違法為由,給交款人打了借款條。自2006年下半年到2007年上半年,先后有38人相信了李崢的“本事”,有的交了5萬元到8萬元,有的則交了40萬元。在沒買到房的交款人找李崢時,開始是說要等,再后來就找不到人。
在交款人大呼上當騙后,有人報案。2007年7月2日19時46分,公安機關在上地九街9號將李崢抓獲。
一審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 判處被告人李崢有期徒刑十五年后,李崢的不服提出上訴,理由是:李崢幫助對方辦事,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主觀故意,其沒有詐騙。
對于李崢否認詐騙的辯解,一中院認為,在案證據(jù)已印證經濟適用房歸政府統(tǒng)一調配,由政府給購買人排序購房。李崢卻以能夠幫助辦理該房號并出具借條等手段,大肆騙取他人巨額錢款拒不歸還,其非法占有財物的主觀故意明顯,符合法律規(guī)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李崢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jù),不予采信。一中院認為,李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騙取公民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據(jù)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李崢的上訴,維持原判。(作者:王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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