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原香港金鷹集團鄭澤等人合同詐騙案,近日由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鄭澤等人的上訴,維持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寧夏高院為此提醒廣大群眾、新聞媒體、中介組織和相關政府部門從中吸取教訓,不給經(jīng)濟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機。
詐騙寧夏內(nèi)蒙古兩地17億元“王木匠”鄭澤被判無期徒刑
2008年8月21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主犯鄭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田瑋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同案犯嚴勝、徐兵、吳霞、袁濱、許春雷等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鄭澤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上訴人鄭澤伙同田瑋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無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于2000年在香港注冊只有一萬港元資本的香港金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并使用偽造的資信證明等文件虛構資金實力,先后欺騙寧夏、內(nèi)蒙古兩地有關部門與其簽訂合作協(xié)議。
鄭澤等人以上述項目為誘餌,在對金鷹集團進行虛假宣傳包裝的基礎上,以先履行小額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等手段誘騙相關單位和個人與其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2001年至2007年間,鄭澤等采取招標后不開標,非法占用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惡意拖延及拒絕支付工程、材料款,編造購房合同、套取銀行按揭貸款,以高利回報誘騙被害人交納商鋪租賃轉委托經(jīng)營保證金和違法銷售貴賓卡、預售房屋等手段,實施合同詐騙,共騙取寧夏、內(nèi)蒙古兩地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被害人資金總價值17.09億元。田瑋、嚴勝等6名同案犯參與合同詐騙,所涉合同詐騙金額均屬特別巨大。
鄭澤等人還采取虛列財務支出,以假發(fā)票沖抵個人借款,購買高檔轎車、房產(chǎn)及消費等手段,轉移、揮霍被害人交付的錢財計九千余萬元。案發(fā)前,鄭澤秘密轉移寧夏賓館改造及金鷹國際村開發(fā)股份,圖謀套取現(xiàn)金轉移境外,并隱匿、轉移涉案證據(jù),企圖逃避法律追究。
據(jù)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上訴人鄭澤,原名王細牛,曾用名王亞偉、王世偉、王偉、舒兵,湖北省黃梅縣人,早年曾做木工。上個世紀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曾在江西省九江市經(jīng)營旱冰場、舞場等。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間承包南京國亞聯(lián)商場,造成巨額虧損。南京警方于1998年9月以王亞偉(鄭澤)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對其刑事拘留,同年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
寧夏高院認為各方都應吸取教訓不給經(jīng)濟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通過對鄭澤等人合同詐騙犯罪案的審理,寧夏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其教訓是多方面的。
鄭澤等人以商鋪租賃轉委托經(jīng)營的形式收取押金實際上是非法集資行為,其與被害人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部分群眾受高利誘惑,不惜拿出多年積蓄交商鋪押金,從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廣大群眾要學法、知法,提高法制意識,不參加任何單位、個人組織的未經(jīng)批準的集資活動。
之所以能欺騙公眾,順利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與一些新聞媒體對金鷹集團及鄭澤等人不負責任的虛假宣傳、包裝有著重要關系,個別中介組織甚至掩蓋關鍵事實為金鷹集團出具驗資報告等,對鄭澤等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客觀上起到幫助作用。相關新聞媒體及中介機構應吸取教訓,不能只顧眼前經(jīng)濟利益,還應切實負起社會責任。
政府相關部門也應切實履行職責,依法行政,把好行政許可、監(jiān)督和管理關口,不給經(jīng)濟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記者 周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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