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貪污受賄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興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3萬元;沒收楊興成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31萬元,責令退賠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7.5617萬元。
被告人楊興成,男,56歲,研究生文化,重慶市涪陵水利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jīng)理。1997年1月起,楊興成擔任川東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龍橋發(fā)電廠(國有企業(yè))廠長;2005年10月該廠更名為重慶市涪陵水利電力投資集團龍橋熱電有限公司(國有公司),楊興成擔任該公司董事長;2003年6月至被捕前被告人擔任重慶市涪陵水利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副總經(jīng)理。1999年至2008年期間,楊興成利用職務便利,在采購煤炭、支付煤款、采購耐磨鋼球、發(fā)包粉煤灰渣等業(yè)務過程中,收受程某某、趙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354000元。
1999年底,楊興成與川東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龍橋發(fā)電廠財務科科長張某某(另案處理)共謀后,張某某于2000年1月26日,將涪陵光大發(fā)電有限公司支付的維修費人民幣220446.80元轉到龍橋發(fā)電廠小金庫的帳戶上,采取收支不入帳的方法,將其中的131617.76元予以侵吞。事后,楊興成分得贓款人民幣10萬元,張某某分得贓款31617.76元。
另查明,楊興成因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傳訊后,主動供述了偵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主要事實和較重的受賄事實。案發(fā)后,楊興成退出贓款人民幣31萬元。
重慶市涪陵區(qū)法院認為,楊興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楊興成伙同他人采取收入和支出不入帳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楊興成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楊興成在共同貪污犯罪的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楊興成因涉嫌受賄罪被抓獲后,主動供述了偵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主要事實,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夠如實供述,是自首,對貪污罪可以減輕處罰。楊興成因涉嫌受賄罪被刑拘后,主動供述了偵察機關未掌握的較重的受賄事實,對受賄罪應當從輕處罰。案發(fā)后,楊興成退出贓款31萬元,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胡苑瑋)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