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月,以持械尾隨搶劫為目的、以單身女性為侵害目標,為患內蒙古通遼市5年之久的“刨錛惡魔”張致勇,以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于4月24日下午被內蒙古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張致勇與梁某等二十八名被害人均不相識。自2003年12月2日至2008年1月9日間,張致勇用斧頭、磚頭等擊打被害人頭部、用刀刺傷被害人身體等手段搶劫27起,搶劫中致9名被害人重傷,6名被害人輕傷,1名被害人輕微傷,搶得38007元人民幣,300美元,女式包19個,手機11部,代金券500元,綠色玉觀音1個,佛珠1串,MP3一部,索愛MP4一部,化妝品4套,清開靈藥5盒,口紅1支。故意傷害作案1起,致1人重傷。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致勇多次搶劫且搶劫數(shù)額巨大,還在搶劫中致九人重傷,其手段殘忍,造成的后果嚴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大,給夜晚出行的市民造成恐慌,社會治安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四、五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三十六條一款和民法通則規(guī)定,對張致勇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尤均、石寶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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