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界首市持槍搶劫金店案作出一審判決。直接實施搶劫的4名被告人中,由于王漢玉在押期間企圖脫逃時意外受傷死亡,剩余的王清彬、曲慶有、王相國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其余6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6月1日晚,來自河南省唐河縣郭灘鎮(zhèn)的王漢玉、王清彬、王相國、曲慶有經(jīng)預謀后,攜帶作案工具沖到界首市一家金店內(nèi),搶劫金手鏈、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等,總重量2480余克,價值人民幣67萬多元。實施搶劫后,4人攜帶金首飾分乘兩輛摩托車逃離。被告人逃跑途中,界首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協(xié)警員于少甫用面包車將王清彬、曲慶有擠倒在地。于少甫下車實施抓捕時,曲慶有、王相國分別朝于少甫開槍。于少甫身中兩槍倒地。此時,又有協(xié)警員韓少峰、范松松駕車追趕至此。4名被告人持槍搶走警用摩托車后再次逃跑。經(jīng)法醫(yī)鑒定,于少甫傷情構(gòu)成重傷。
該案發(fā)生后,界首市公安局迅速偵破,并將嫌犯抓捕歸案,王清彬等人2007年到2008年間在廣東博羅縣、湖北襄樊市、河南唐河縣等地實施的12起搶劫案也同時告破,王春陽、何碩思等人因與這些搶劫案存在關(guān)聯(lián)被警方抓捕歸案。后王漢玉在押期間企圖脫逃,但在翻越看守所大門時意外受傷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王清彬、曲慶有、王相國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于另外6名同案犯,王春陽犯搶劫罪被判處死緩,何硯思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李國強、許清峰、張永祥、林國恩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至3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處罰金。曲慶有、王相國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少甫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7萬余元。(記者程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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