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溫州8月24日電(記者袁爽 通訊員岳華萱)浙江溫州樂清一派出所原副所長包建永,因幫助其母親——樂清集資詐騙女會主高秋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樂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不服向溫州中院上訴,中院審理后裁定維持一審判決。目前,受浙江溫州中院委托,樂清法院已向被告人包建永送達二審裁定書。
溫州樂清市一派出所原副所長包建永,是樂清集資詐騙女會主高秋荷的兒子。其母親于近日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間,包建永明知其母親高秋荷的資金來自非法金融犯罪所得,仍多次幫助高秋荷利用該資金購買房地產四處或合伙購買房地產二處,均登記在包建永的名下,并代為銷售兩處房產,同時借用巨額非法所得進行個人炒房、炒股及受用、受贈非法所得收益,共計944.67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辯護人認為包建永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侵犯客體等方面都不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包建永明知是高秋荷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幫助高秋荷炒房并將產權登記在其名下,為犯罪所得提供藏匿條件,可視為“窩藏”;幫助高秋荷將其名下的房產出售,可視為“代為銷售”;借用巨額非法所得進行個人炒房、炒股及受用、受贈非法所得收益,使違法狀態(tài)得以延續(xù),危害了被害人對財產的追索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掩飾作用,妨害了司法活動,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可視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因此,被告人包建永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包建永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遂做出上述判決。同時對被告人包建永名下的四套房子中屬高秋荷出資部分予以追繳、非法所得收益58.85萬元予以沒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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