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因不服一審判決,到法院查閱案件材料時,發(fā)現(xiàn)有人在訴狀上寫下“狗×的,沒有需要補償?shù)牧x務、事項和理由”等不雅字眼。8月24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稱,經(jīng)查實,這是欽北區(qū)法院一名副庭長所為,當時是隨意寫的,沒有任何指向,也不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違法違紀行為。目前,欽北區(qū)法院已對當事法官進行批評教育,并已對原告致歉。
查閱案卷被“雷倒”
去年,欽州市民陸女士與南寧一家公司發(fā)生勞動合同糾紛后,把對方告上了法庭。此案由欽州市欽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陸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她的委托代理人。李先生說,去年12月初,法院下達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對方賠償1400多元,這與他妻子當初的要求相差甚遠,妻子不服,表示要繼續(xù)上訴。
去年12月8日,李先生到法院查閱案件材料時,在一份起訴狀的末頁,看到有人在空白處寫下了兩行文字。上一行寫著“狗×的”字樣,下一行則寫著“沒有需要補償?shù)牧x務、事項和理由”字樣。
李先生說,這兩行字寫在他妻子的簽名旁,顯然是“以文字形式公開謾罵和侮辱”,使他和妻子無論從精神上、心理上乃至人格尊嚴都受到莫大的傷害。同時,聯(lián)想到一審判決的結果,夫妻倆認為,有人誤導和左右了此次判案,導致他們“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明顯處于不公和不利的被動局面”。
字跡作者有兩版本
李先生說,事發(fā)兩天后,他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蘇某反映了這一情況。蘇某稱他與這件事無關,是“我們庭其他人寫的”,并當場寫了一份相同內容的文字,讓李先生去做鑒定。
時隔一天,也就是去年12月11日,蘇某來到了李先生家中!八f字是其他人寫的,但他是負責人,脫不了干系。他要求我們不要把事情鬧大,還想拿回他寫的那份文字!崩钕壬貞浾f,又過了幾天,蘇某再次找到他,表示字是該庭一名揭姓副庭長所寫。
李先生當初發(fā)現(xiàn)不雅字眼后,便復印了訴狀,這次拿到蘇某的字跡樣本,他便把兩份材料送到南寧一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出人意料。記者見到,這家鑒定中心向李先生提供的鑒定書稱,運用單字特種標示法對兩種字跡相互比較檢驗,發(fā)現(xiàn)兩者在連筆形態(tài)、筆畫搭配、筆順等特征,反映了同一人的書寫習慣和書寫規(guī)律。鑒定書的結論是,兩種字跡是同一人所寫,言外之意是不雅字眼為蘇某所為。
同樣在事發(fā)后,李先生又把此事反映給這家法院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去年12月18日,對方答復他“是揭姓副庭長在審理該案時所寫”。
據(jù)了解,在陸女士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一審審理過程中,揭某是該案件合議庭的審判員。
始作俑者究竟是誰
李先生表示,隨著事件的進展,欽州市多個部門曾出面協(xié)調處理此事。一次,欽北區(qū)法院一名負責人“向我們表示抱歉,說了對不起,還說已要求揭某寫了檢討”。不過,讓他和妻子不滿意的是,該負責人仍稱字是揭姓副庭長所寫。
直到今日,李先生夫婦仍然相信訴狀上的不雅字眼是蘇某所為。在他們看來,蘇某并不是原來合同糾紛案的合議庭成員,“居然能把對案件的看法以及判決的要求,很明確地寫在起訴狀上”,“屬于間接插手他人辦理的案件”。更讓他們不滿的是,“在證據(jù)確鑿和事實清楚的情況下”,蘇某從未向他們承認過這些字是他所寫。李先生認為,揭某只是蘇某的“替罪羊”,同時也有作偽證的嫌疑。
李先生夫婦認為有人干預一審判案的另一個“證據(jù)”是,當初那件勞動合同糾紛案,后經(jīng)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結果“大相徑庭”:陸女士拿到1萬多元的賠償金。
今年7月,李先生夫婦向欽北區(qū)法院遞交了起訴狀,以名譽權、人格權等受到侵害為由,要求蘇、揭兩人公開登報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43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8月3日,法院的裁定書稱,對此次起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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