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檢察院支持抗訴的蘇陸明、梁恩國故意傷害案和上思縣公安局強制戒毒所原所長零贊模、副所長賀宏春等11人故意傷害案,近日由自治區(qū)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原判。
2008年6月18日晚,被告人蘇陸明、梁恩國在看他人打麻將時與被害人楊某的女朋友發(fā)生口角,蘇陸明打了楊某的女朋友一巴掌,楊某見狀上前幫忙,雙方遂發(fā)生打斗。在打斗中,梁恩國持凳子砸楊某背部,蘇陸明持刀劃傷楊某右胸上部等部位,又捅中其左腹股溝、左下腹部等部位,導致楊某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后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蘇陸明無期徒刑、梁恩國有期徒刑三年。南寧市檢察院認為一審量刑偏輕,遂提出抗訴。自治區(qū)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南寧市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充分,依法支持抗訴。自治區(qū)高級法院開庭審理后部分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蘇陸明由無期徒刑改判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維持梁恩國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
2007年4月,被害人陳某因吸毒被送到上思縣公安局強制戒毒所戒毒。同年8月,陳某在外出勞動時逃跑,后被零贊模和賀宏春等人抓回。為了教訓陳某,零贊模交代協(xié)警員給陳某戴上五副腳鐐,之后又授意被告人譚力升、凌春茂組織人員多次毆打和虐待陳某,導致陳某死亡。該案由防城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后,防城港市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判處零贊模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判處賀宏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宣判后,防城港市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對零贊模、賀宏春量刑畸輕,并依法提出抗訴,自治區(qū)檢察院經(jīng)審查予以支持。自治區(qū)高級法院經(jīng)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作出改判,撤銷一審判處被告人零贊模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決,改判為無期徒刑;撤銷一審判處被告人賀宏春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決,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記者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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