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一名法官,因為一律師在7年前協(xié)助阜陽市人大特別調(diào)查委員會調(diào)查該法官主辦的一起錯案(特委會調(diào)查報告認定),在近日主辦由該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件時,拒不通知該律師出庭參加訴訟,對當事人通過律師提交的訴訟保全等請求也置之不理。
這起法官剝奪律師訴訟權的事件在當?shù)佤[得沸沸揚揚。
去年10月,安徽春陽律師事務所主任陸春陽接受安徽徽超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全權代理該公司訴阜陽一家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合同糾紛一案。陸春陽發(fā)現(xiàn),在他向阜陽市中院提交起訴書等材料后,法院與他這個案件的全權委托代理人似乎就“絕緣”了:被告方的答辯狀不給他,開庭不通知他,他向法院提交的訴訟保全申請、鑒定申請等統(tǒng)統(tǒng)被置之不理……
而與此同時,遠在合肥的安徽徽超公司卻收到了該案于今年2月11日和2月26日開庭的兩次通知。陸春陽基本是在這兩次開庭前一天才從安徽徽超公司處得知開庭信息的。
安徽徽超公司負責人婁友斌向記者證實,在2月11日第一次通知的開庭當天,公司因忙于籌資發(fā)放農(nóng)民工工資,便沒有趕往阜陽開庭,他們以為只要全權委托的律師出庭就可以了。但當天他卻接到法官電話要求出庭,“我們要求通知代理律師出庭,這名姓郭的法官拒不接受。后來法院又寄送了2月26日開庭的通知,此次同樣沒有通知律師。26日的開庭因當事人認為沒有通知律師到庭會造成其權利得不到保障,致使此次開庭再次流產(chǎn)”。
在第一次沒有收到開庭通知后,陸春陽便向合議庭、法院提出,如此做法侵犯了法律賦予律師的正當權利,但擔任主審的郭法官仍然拒不讓他出庭。
陸春陽說,經(jīng)過交涉和了解,他才弄清原委。原來,在六七年前,郭法官曾辦理一起案件,案件當事人徐樹德不服,信訪到阜陽市人大要求監(jiān)督。阜陽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組成“徐樹德申訴案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進行調(diào)查。后來,阜陽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特委會”調(diào)查報告,認定那起案件是錯案。同時,認定法院存在的問題有“辦案人員接受吃請、委托明知不具有資質(zhì)機構評估、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等,并建議糾正錯誤判決,對違規(guī)違紀法官進行處理。
陸春陽表示,當時他接受了請法官吃飯一方的委托,后來發(fā)現(xiàn)案件有問題便自己終止代理,協(xié)助了“特委會”調(diào)查,所以,他認為,此次代理安徽徽超公司案件,郭法官是在對自己進行報復。
由于陸春陽多方反映法官剝奪律師的合法權利,并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阜陽市中院要求郭法官對此事進行說明。阜陽市中院據(jù)此向記者說明了“已經(jīng)通知律師”的三點理由:其一,陸春陽開始是讓自己的兒子來拿法律文書,所以不再通知他;其二,期間打通了一次律師電話,并調(diào)出了25秒電話單記錄;其三,有一份律師事務所劉麗濤簽收的法院通知開庭的特快專遞。
但這又被指法官在造假。經(jīng)調(diào)查,陸春陽的小孩今年還是未成年人,而且是阜陽一中高三畢業(yè)班學生,周一至周六住校,從未曠課請假;劉麗濤簽收的法院所寄的特快專遞的寄出時間是2009年2月26日18時,簽收的日期是3月2日,“即使通知開庭,也在法院所定的開庭時間以后了,這反而能證明兩次開庭時都沒有通知律師”。
“法律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參與人。而且,對訴訟代理人、證人等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标懘宏栒f,找一名律師與法院的通話記錄應當不難,“但我絕沒有接到過通知開庭的電話。而且,25秒電話,即使沒有問候語,也沒時間記清楚包括開庭案件、開庭時間、開庭法庭等內(nèi)容”。
截至發(fā)稿時,阜陽市有關部門向記者通報,今天法院已決定不再讓郭法官審理此案。記者 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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