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7日電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網(wǎng)”報道,陳致中告《壹周刊》案,法院根據(jù)周刊提供妮可的照片,兩支門號通聯(lián)記錄、兩支手機交互使用、兩門號基地臺位置高度重疊,以及電話錄音等證據(jù),認定陳致中在今年2月至7月間五度召妓,對象除妮可外,還包括幼教老師、服飾店員,價碼則是四千或五千元新臺幣。
根據(jù)判決指出,法官把陳致中申請使用的0958門號以A為代號,而召妓男使用、以女子洪雅惠(陳致中友人)名義申請的0953門號代號為B,并依據(jù)電信公司提供的數(shù)據(jù),查出A門號絕大多數(shù)時間使用序號為末4碼4260的A手機,B門號則使用序號末4碼為8410的B手機。
經(jīng)交叉比對A、B門號使用的手機序號及通話基地臺位置,顯示從今年2月25日到5月11日之間,A、B門號和手機有28次交叉使用。B門號被換到A手機使用多達24次,包括召妓男打電話召妓的2月25日與3月11日這兩天;A門號被換到B手機使用共4次,都在5月31日。
另比對基地臺位置,手機動靜態(tài)位置發(fā)現(xiàn),從今年3月到7月期間,2支手機所在基地臺位置也相同,不論是在新興區(qū)、左營區(qū)、鼓山區(qū),甚至兩門號曾同在臺北同一個基地臺,也曾同時出現(xiàn)在臺南新營、后壁。
由于兩手機交互使用SIM(用戶識別卡)的情形頻繁,法官認為,兩個門號及兩支手機均為陳致中在使用。法官根據(jù)周刊提供召妓男和應召業(yè)者的電話通聯(lián),認定陳致中2月25日、3月11日、4月21日、4月26日及7月2日打電話召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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