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6月11日電 臺灣高等法院11日就臺灣地區(qū)前領(lǐng)導(dǎo)人陳水扁及其家人所涉“機要費”案等4項弊案作出二審宣判,判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同為2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quán)10年。
此外,二審判陳水扁和吳淑珍分別并科罰金新臺幣1億7千萬、2億元。全案仍可上訴。
隨后召開的羈押庭裁定陳水扁還押看守所,是否續(xù)押將另日以書面通知。
涉案者中,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睿靚二審獲判1年2個月、1年,黃睿靚緩刑4年;陳水扁前幕僚馬永成、林德訓(xùn)分別判11年6個月、12年6個月。較一審判決,4人刑度同獲減輕。
就陳水扁、吳淑珍等人分別在“機要費”、龍?zhí)顿彽、南港展覽館、前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等案被控貪污、洗錢等罪,2009年9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陳水扁、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quán)終身,對二人分別并科罰金新臺幣2億元、3億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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