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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費案扁向"地院"討還證物 全案審理增添變數(shù)
2007年06月29日 09:15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中新網(wǎng)6月29日電 臺北“地院”持續(xù)審理“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28日再度出招,親簽聲請書主張“總統(tǒng)國家機密特權(quán)”,要求“地院”在收函5日內(nèi),將檢方先前查扣的“國務機要費”全部單據(jù)及復制物送還他本人,而其此時的大動作則被視為“府方”延遲審判的“保命招數(shù)”。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總統(tǒng)府”28下午以“總統(tǒng)府秘書長函”,將聲請書送臺北“地院”及審判長蔡守訓。聲請書指出,依據(jù)“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7號解釋,“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偵查期間自“總統(tǒng)府”查扣“國務機要費”支付的全部單據(jù),涉嫌違反證據(jù)保全程序,“地院”目前掌有的這些單據(jù)為未依法定程序取得令狀、且未經(jīng)陳水扁同意即行扣押的物件。

  聲請書還主張,檢方偵查取得的供述及證物與陳水扁依職權(quán)運用“國務機要費”行使“憲政”任務有直接關聯(lián),都屬第627號解釋所稱“總統(tǒng)之國家機密特權(quán)”的范圍,他身為“總統(tǒng)”有決定不予公開、拒絕提交相關證物的權(quán)力。

  聲請書表示,就算處分書或判決書以代號等保全措施記述,外界仍能透過其周邊描述得知該等機構(gòu)、人員的身分及所在,且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未能信守保密的承諾;檢方取得的供述及證物等信息若公開,實有造成“國家安全”遭受危險的疑慮。

  陳水扁強調(diào),基于前述理由,要求臺北“地方法院”在聲請書送達5日內(nèi),將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30日關于“國務機要費”支付的全部單據(jù)等文件、對象、電磁紀錄,包括所有原本及復制物,全數(shù)送還他本人。

  由于陳水扁曾公開表示,“國務機要費”案其夫人吳淑珍若一審被判有罪,他將立即下臺。而陳水扁此時大動作要求“地院”退還單據(jù)等證物,被視為“府方”延遲審判的“保命招數(shù)”。

  針對陳水扁依“大法官”解釋的“總統(tǒng)刑事豁免權(quán)”及“國家機密特權(quán)”,而提出的返還“國務機要費案”相關文件請求,臺北“地院”合議庭法官在研究并交換看法后表示,今天(29日)將在聽取檢、辯雙方意見后“依法處理”。

  另據(jù)報道,“國務機要費”案今天原定傳喚“外交部長”黃志芳、幫忙陳水扁家庭收集發(fā)票的種村碧君及協(xié)助當局推動“外交”的張維嘉,原本計劃調(diào)查有關陳水扁提出“機密外交”的部分;不過,黃志芳已向合議庭遞出假單。


 
編輯: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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