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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律師當庭指責審判長睜眼說瞎話隨后道歉
2009年03月11日 14:1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網3月11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今天繼續(xù)審理扁家四大案,陳水扁律師推翻包括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的筆錄,認為不具證據能力。另外,律師團也認為行政部門提供檢方的數據,不具證據能力。

  據“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扁家四大案,今天由檢辯雙方就公訴檢方于2月19、26、28日三天所提出的補充理由書當中部分證據清單的證據能力表示意見。

  律師團指出,包括吳淑珍去年10月19日應訊筆錄、陳水扁去年7月24日、8月12日、9月3日應訊筆錄、前“總統(tǒng)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去年9月11日、前“總統(tǒng)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去年9月26日的筆錄均不具證據能力,理由是他們的供述屬審判外供述,都只是傳聞證據。

  辯方強調,“刑事訴訟法”中被告供述得以做為證據者僅限犯罪自白,而陳水扁去年7到9月應訊并非自白,何況大法官“釋憲文”已賦予“總統(tǒng)機密特權”,因此陳水扁的筆錄不應具有證據力。

  律師團對包括馬當局去年提供關于陳水扁任內機要費執(zhí)行明細、審計部門“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yè)規(guī)定”、行政部門2001到2006年編列的預算相關復印件節(jié)錄、陳水扁財產申報資料等文書證據,也都以均為審判外陳述內容,認為不具證據能力。

  律師鄭文龍表示,檢察官2月28日的補充理由書只給陳水扁,沒有給律師,已影響被告訴訟防御;律師洪貴參認為這是羈押陳水扁的后遺癥;律師石宜琳則提出檢方尚有包括吳淑珍機要費案在內的多項勘驗筆錄等證據清單未列出,辯方無從閱卷,建議今天暫停審理。

  檢方則反駁,檢察官依法提供足夠的繕本,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要給每個律師一份,至于辯方稱檢方未提供完整證據清單,根本是在混淆事實,因為相關證據都是當初開庭準備程序的內容,都已附在相關卷證內。

  另據報道,在今日庭訓上,陳水扁委任律師石宜琳在庭上脫口而出,指責審判長蔡守訓睜眼說瞎話,主任檢察官林勤綱立即要求石宜琳注意用詞,隨后石宜琳也馬上向蔡守訓道歉。

【編輯: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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