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四度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信息時報》)
“ 專家們”循循善誘、明星與“消費者”現身說法———當我們翻開報刊、打開電視機時,常會遭遇各類廣告的輪番轟炸。近年來,隨著各類虛假廣告的曝光,明星代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呼聲越來越高。某門戶網站曾做過一項調查:“你覺得明星代言產品出問題,應不應該負責任?”半數以上受調網民認為明星應該承擔部分甚至很大的責任。
食品安全無小事,為了促使明星們慎重代言,遏制劣質食品的蔓延,為明星代言食品設置一個底線顯然是有必要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還要繼續(xù)審議,如果上述條款不被刪除,將意味著“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將在法條上得到確認。
誠如有學者所言,明星代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虛假代言。要使法條更符合實際、更有效率,在何種情況下明星代言食品要承擔連帶責任,無疑應該在法條中得到明確:明星對食品質量是否應該有甄別義務、是否能夠以“現身說法”的方式進行代言,都是食品安全法以及相關配套條例必須厘清的地方。
事實上,虛假代言廣告豈止在食品領域存在,在藥品、保健品、美容護膚品、醫(yī)院乃至房地產等領域同樣也是屢見不鮮。與食品虛假廣告相比,這些虛假廣告的危害可能沒有那么直接,卻也各有千秋。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到了食品虛假廣告的危害,在以后對各項法律的修訂與審議中,其他領域的虛假廣告問題無疑也不能忽略。
事實上,經過15年的社會變遷,現行的《廣告法》等相關法規(guī)已經不能適合社會發(fā)展的需要,需要予以修訂或制定新的法規(guī)替代。通過《廣告法》等法規(guī)對廣告的代言、發(fā)布、監(jiān)管等進行全方位的規(guī)范,也許比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項法規(guī)中單獨規(guī)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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