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社 2002年09月0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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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原副署長王樂毅受賄一審被判徒刑13年

2002年09月06日 16:29

  中新網(wǎng)北京9月6日消息:海關總署原副署長王樂毅受賄案今天一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王樂毅有期徒刑13年,并沒收其受賄財物。

  法庭經(jīng)審理查明:1993年至1998年,王樂毅在擔任大連海關關長、海關總署副署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處理遼寧奔馳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違規(guī)進口汽車案、深圳惠威工貿(mào)有限公司走私毛豆油案以及辦理大連萬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辦公用品保稅申請、哈爾濱市新恒基建設有限公司進口電梯免稅等事項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款物價值人民幣56萬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樂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樂毅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能檢舉他人的違紀違法問題、積極退贓,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海關總署副署長王樂毅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

  2001年4月26日17:30

  中新網(wǎng)北京4月26日消息:中共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在海關總署的配合下,最近嚴肅查處了海關總署副署長王樂毅嚴重受賄、非法占有國家和他人財物等問題的案件。經(jīng)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決定開除王樂毅黨籍和公職,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jù)官方消息,經(jīng)查,王樂毅的主要違紀違法問題是:一、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53萬余元。1995年12月至1997年7月,王樂毅先后收受深圳惠威工貿(mào)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楊改清(因涉嫌犯罪已被捕)5萬元人民幣、4萬元港幣、1千美元和價值2.5萬元人民幣的物品。此后,在王樂毅知曉的情況下,楊改清還送給其長子17萬元港幣。應楊的要求,1997年3月,王樂毅讓九龍海關對楊購買罰沒汽車給予大力支持,之后楊改清買到54輛整車及一批汽車主要配件。1998年3月,在王樂毅的干預下,楊改清的公司被福州海關查扣的涉嫌走私的貨船被放行。另外,自1994年以來,王樂毅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他人辦理免稅審批手續(xù)、建保稅倉、辦理停薪留職手續(xù)等,王本人和在他的知情下其妻子、兒子收受現(xiàn)金和貴重物品共計約23萬元。

  二、非法占有國家和他人財物63萬余元。1996年下半年,王樂毅讓北京一家公司的郭某為其裝修住房,王少付23.3萬元。之后,王樂毅應郭的要求,通過天津海關為其低價購買了一輛罰沒轎車。1999年底,王樂毅個人在大連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讓大連海關為其支付40萬元。

  三、1994年至1997年,王樂毅先后收受海關下屬單位及有關人員所送禮金及貴重物品折合人民幣29萬余元。此外,王樂毅還有支持其子違法經(jīng)商謀取利益等問題。

  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就此案發(fā)出通報指出,王樂毅身為海關總署副署長,分管打擊走私工作并任全國打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本應恪盡職守,嚴格執(zhí)法。但他在金錢的誘惑和私利的驅(qū)使下,濫用職權,干擾下屬海關正常執(zhí)法,甚至指使下屬海關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大搞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和禮金,謀取私利。王樂毅的違紀違法行為性質(zhì)嚴重,情節(jié)惡劣,影響極壞,是一起執(zhí)法部門領導干部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典型案件,給予其嚴懲是完全必要的。

  通報指出,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從王樂毅等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從嚴治黨的方針,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廣大海關干部要認真學習和實踐江澤民同志關于“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識,增強為國家把好關的光榮感和使命感,廉潔自律,嚴格執(zhí)法,不辱使命。(完)


 
編輯:呂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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