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進來,遷出去,戶口變動就能多要房?
就在王先生自己的父母家拆遷后,他的岳父母家也進行了拆遷。不過就在此次拆遷之前,王先生把戶口遷到了岳父母家,因此這家人又按照每人70平方米、全家共4口人(王先生夫婦及其岳父母)的標準,獲得了280平方米的拆遷安置房購買指標。根據昌平區(qū)住建委的調查,雙方父母家拆遷之后一共獲得了7套房產。對此很多人提出質疑,這對夫婦是不是在利用遷移戶口從中獲利?
[當事者說]
王先生:我們是2007年領的結婚證,但是我愛人的戶口并沒有遷到我家這邊,而是一直作為獨立戶留在她父母那邊。2008年8月,我把戶口遷到了回龍觀村,回龍觀村拆遷是2009年11月,我們可不是為了拆遷臨時挪戶口。
[律師解讀]
宋積虎: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實施意見的規(guī)定,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的相關手續(xù),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由此可見,其實至少在發(fā)布《拆遷公告》的一年之前,王先生岳父母家的戶口就已經被“凍結”了,如果在“凍結”期間遷入的戶口,一般情況下在房屋拆遷時應不予認定。
先屬實,后取消,一個地兒開出倆證據?
在法庭上,昌平區(qū)住建委提供的證據中有一份名為“申請家庭住房超標,取消申購資格”的文件。該文件中包含一份由回龍觀村委會給出的證明材料,其中提到,王先生夫婦名下各有70平方米的回遷安置住房面積指標。而在王先生提供的證據中,也有多個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其中也包括一份來自回龍觀村委會的材料。這些文件卻表明,王先生夫婦名下沒有房產。記者注意到,王先生出示的證據中,一份寫有“情況屬實”并蓋有政府部門公章的證明材料上,標明的日期是2008年11月21日。這意味著在王先生父母家拆遷后,當地政府曾經認可了他的“無房戶”身份。
[當事者說]
王先生:那些資料又不是我們捏造出來的,你說同一個單位怎么就能開出來兩個完全對立的證明材料?到底我們名下是否算是有房產?還有沒有資格申購限價房?這些都沒有人跟我們說清。
我們曾經咨詢過負責限價房申購的工作人員,他們是知道這些村拆遷補償情況的。我們也問他們,像我們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申請,得到他們明確答復后,我們才開始辦理各種手續(xù)的。如果我們當時真的不具備資格,怎么可能獲得批準?
[對方態(tài)度]
記者多次致電負責回龍觀地區(qū)的辦事處,希望采訪有關人員。但在記者亮明身份并提出問題后,該辦事處“城建辦”的工作人員把記者推到了“宣傳部”,而“宣傳部”卻答復記者:這個事情應該問“城建辦”。截至記者發(fā)稿時止,這兩個部門均未表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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