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7日電 據(jù)香港文匯報報道,身兼香港總商會主席的上市公司太平洋興業(yè)前主席蔣麗莉,涉串謀詐騙一案,律政司早前拒絕辯方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審理的申請,下令將案件轉介至區(qū)域法院審理。蔣麗莉日前向法院申請司法復核,其代表律師6日亦向法庭申請押后案件,以等待司法復核結果。
蔣麗莉的串謀詐騙案,6日在東區(qū)裁判法院提堂,其夫、繼母及胞姐蔣麗萍亦陪同到庭應訊。裁判官終下令押后案件至6月2日,若屆時仍未有復核裁決,便會先安排轉介程序。
蔣麗莉的代表大律師稱,蔣已向法庭申請司法復核,預算須6至8星期排期聆訊,故要求將案件押后6星期。潘熙又表示,他們早前要求廉政公署交出證人供詞,但廉署卻遲遲未能交出?胤絼t指不想再拖延案件,認為于區(qū)院審理并不會對蔣不利,故反對申請。
蔣麗莉亦于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復核,她于申請書上指,主控官于2月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qū)院審理,蔣透過律師提出反對,但律政司于3月20日去信蔣,指她于區(qū)院有7年判刑限制,能給予她公平的審訊,故拒絕蔣高院審訊的申請。
蔣麗莉認為,任何涉干犯可公訴罪行的被告,都有權于選擇于高等法院審訊,除非律政司作出干預。她提出司法復核之目的,非因為于區(qū)院審訊對她不公平,也非反對由控方?jīng)Q定審訊場地,而是因為于區(qū)院審訊會剝奪她進行初級偵訊的權利,因被告可能會于初級偵訊中脫罪。再者,蔣的案件亦未能由陪審團審理。
蔣麗莉又指,律政司不應只考慮案件的判刑限制而決定審訊場地,刑期長短應由案件的嚴重性而非由審訊的場地而決定,即使于高院審理案件,蔣亦能得到公平審訊,而很多與本案性質相同的案件,過往亦有于高院審理。
現(xiàn)年46歲的蔣麗莉,與太興前執(zhí)行董事胡思圣(45歲),于本年1月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及2項公司董事作虛假陳述罪名,控方其后于3月再新增一項欺詐罪及1項批準發(fā)出載有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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