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0日電 從今天起,為最大限度減少因交通事故(包括拋錨)引發(fā)的道路擁堵,方便市民出行,提高執(zhí)法效率,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關于快速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通告》精神,出臺若干新規(guī)定。
一、當事各方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應立即快速撤出交通事故現場(無需作現場定位標記),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應負事故全部責任。1、追尾前車的;2、倒車尾撞后車的;3、溜車的;4、不按規(guī)定開關車門的;5、逆向行駛的;6、闖單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駛的;7、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8、支路車未讓干路車的;9、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10、不按規(guī)定超車的;11、不按規(guī)定調頭的;12、不按規(guī)定會車的;13、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14、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15、遇停止信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車的;16、遇停止信號T型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車的;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18、支干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來車的車輛;19、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20、進入環(huán)形路口車未讓環(huán)形路口內車的;
三、當事人撤出現場后,可自行協商損害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下且達成協議的,報警后由執(zhí)勤民警到場辦理結案手續(xù);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或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填寫“確認書”后到事發(fā)地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辦理結案手續(x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標明固定車輛位置后,撤離現場報警等候處理。1、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2、一方駕駛員屬酒后、無證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輛的。
五、執(zhí)勤民警接報警后,應迅速趕赴現場,并視不同情況快速處置、快速撤離: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車輛已移走。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下且達成協議的,填寫“協議書”;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或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暫扣駕駛證,移至事故科處理。2、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有爭議、車輛已移走的,根據當事人已標明的車輛位置,制作現場記錄圖;車輛未移走的,迅速固定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走后制作現場記錄圖;3、對應當自撤未自撤的當事人,在開具暫扣憑證時做好記號,由事故處理部門按市公安局通告規(guī)定作扣證處理。4、對發(fā)生重(特)大事故或多車相撞事故,也應堅持快速搶救、快速清場、快速撤離的原則,不得人為延誤處置時間而阻礙道路暢通。
六、當事人撤離現場,應將車輛移至下列地點:1、在高速公路上,就近移至緊急停車帶內或者硬路肩上;2、在高架道路、隧道、外環(huán)線上,就近移至上下匝道斑馬線、出口處導流線或者地面道路;3、主干道上,就近移至附近的支小道路;4、其他道路,就近移至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或其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