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一月二十一日電 (記者 楊洋)記者二十一日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十九日該院對麗江震驚全國的女大學生殺人碎尸案進行了終審宣判,判處主犯謝宏、張超死刑;從犯陳光呂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據(jù)主辦此案的法官介紹,今年二十一歲的張超,是云南大學旅游文化學院的在校學生, 二00七年五月,張超在麗江一家夜總會打工時,認識了同樣在此打工的謝宏,兩人相戀并在校外租房同居。同年六月,云南麗江公路管理總段路橋施工隊項目經(jīng)理、三十九歲的工程師木鴻章認識了化名為“楊樂”的張超。之后,木鴻章經(jīng)常邀張超見面、吃飯、會友,還先后送給張超價值兩萬余元的錢物。
謝宏從張超口中得知木鴻章的情況后,萌生了搶劫惡念。二00七年十二月上旬,謝宏、張超及謝宏的好友陳光呂三人經(jīng)過預謀、準備作案工具后,十二月十九日中午,張超頻繁邀木鴻章相會。當晚,木鴻章如約前來。剛走進張超的房間,就被躲在門后的謝宏用刀逼住,陳光呂用繩子將木鴻章的手腳捆住,并將其手機關閉,從木鴻章身上搜出兩千余元錢及銀行卡等物。經(jīng)謝宏持刀逼問,木鴻章說出了銀行卡密碼及卡內(nèi)金額后,由謝宏看守,張超、陳光呂到事先踩好點的柜員機上蒙面取出銀行當日最高取款限額兩萬元回到出租房。拿到錢后,三人竟殘忍地將木鴻章勒死,并將尸體肢解成二百六十余份,由謝宏駕車共同將尸塊拋入玉龍新縣城護城河內(nèi)。之后,他們再次從柜員機上提取兩萬元錢,三人分贓潛逃。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五日,張超、謝宏、陳光呂先后在麗江和昆明被抓獲。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謝宏、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陳光呂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謝宏、張超、陳光呂均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及法律適用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三名被告人實施的犯罪手段特別兇殘,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依法嚴懲”,作出上述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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